调解协议
(2023)皖13诉前调书15号
原告(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费红梅
原告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费红梅公益诉讼一案,经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诉前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费红梅自愿向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支付民事赔偿金人民币柒仟叁佰叁拾玖元壹角陆分(¥7339.16元):2023年11月15日前支付2500元,2024年1月15日前支付2500元,剩余2339.16元于2024年3月15日之前支付,相关款项汇入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的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账户,账号:121200010400127370000136001;
二、费红梅对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在宿州市级或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三、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与费红梅签字或盖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