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
(2023)皖13诉前调书12号
原告(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李振忠
本案经本院主持诉前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李振忠自愿向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人民币1200元;
二、李振忠自愿向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支付鉴定评估费人民币800元;
三、李振忠对其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在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四、本协议自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与李振忠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调解协议
(2023)皖13诉前调书12号
原告(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李振忠
本案经本院主持诉前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李振忠自愿向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人民币1200元;
二、李振忠自愿向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支付鉴定评估费人民币800元;
三、李振忠对其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在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四、本协议自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与李振忠签字或盖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