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
(2023)皖13诉前调书9号
原告(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马杰
本案经本院主持诉前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马杰自愿承担民事赔偿费用6271.5元;
二、马杰对其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在市级媒体向社会公众道歉;
三、本协议自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与马杰签字或盖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