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
(2023)皖13诉前调书10号
原告(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刘成成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刘成成自愿向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支付民事赔偿金5388.5元:
二、刘成成对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在宿州市级或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三、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与刘成成签字或盖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