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张翔:
上诉人吴军因与被上诉人李福军、原审被告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顺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0月30日作出(2023)皖13民终3278号民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336元,由吴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上述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14
公告
张翔:
上诉人吴军因与被上诉人李福军、原审被告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顺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0月30日作出(2023)皖13民终3278号民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336元,由吴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上述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