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
(2023)皖13民初64号
原告(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王家鹏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王家鹏的非法狩猎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自愿承担向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支付3200元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王家鹏因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非法狩猎的行为在宿州市级或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三、本协议自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及王家鹏盖章或签字后生效。
调解协议
(2023)皖13民初64号
原告(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王家鹏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王家鹏的非法狩猎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自愿承担向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支付3200元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王家鹏因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非法狩猎的行为在宿州市级或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三、本协议自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及王家鹏盖章或签字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