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赵永姣、安徽冠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夏泉、陈召与被上诉人王宜、赵永姣、安徽冠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市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萧县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9月8日作出(2023)皖13民终2326号民事判决:一、维持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23)皖1322民初5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王宜、赵永姣、安徽冠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李夏泉、陈召劳务工程款项1,977,289元”;二、维持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23)皖1322民初55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李夏泉、陈召对马鞍山市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萧县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三、撤销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23)皖1322民初55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李夏泉、陈召的其他诉讼请求”;四、王宜、赵永姣、安徽冠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李夏泉、陈召450,000元保证金;五、驳回李夏泉、陈召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6,218元,减半收取为13,109元,保全费5000元,由王宜、赵永姣、安徽冠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王宜、赵永姣、安徽冠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上述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