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田恒杰: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从强与被上诉人田恒杰、四川合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庄腾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9月18日作出(2023)皖13民终341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上诉人王从强负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上述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田恒杰: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从强与被上诉人田恒杰、四川合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庄腾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9月18日作出(2023)皖13民终341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上诉人王从强负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上述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